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条中“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的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条中“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条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34/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https://www.oukaics.cn/2025/04/20/cma6vv5hl00012bmo8qqz3cir.html
作者
财税OK哥
发布于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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